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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低空经济发展建设 ,重磅文件来了!
1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印发《重庆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提出用真金白银补贴低空经济发展 ,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该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补贴方向包括——
1.补贴方向涉及低空物流试点、企业开展的试飞测试 、低空制造业创新发展、培育低空经济优质企业、低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人工智能赋能低空领域、低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支持力度等。补贴对象包括通用航空、无人机整机及零部件制造 、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相关企业。
2.重点补贴内容包括:支持开展低空物流试点 。对新开通使用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低空物流航线,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往返为1架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航线支持15万元。对单个企业的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探索发展城市空中交通业态。对取得军民航管理部门审批且已开通公开渠道售票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 、电动垂直起降器(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企业给予支持 。对每条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1个在重庆市内) ,按规定给予支持,由市、区县两级各承担支持资金的50%。
4.支持企业开展试飞测试。支持建设航空器试飞测试基地,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 ,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各类低空飞行器以及关键零部件的科学试验 、科研试飞、演示验证等,全力保障低空运营、研发 、生产制造企业的试飞测试需求 。
5.支持低空制造业创新发展。支持低空装备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制造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摩托车制造等领域企业,延伸布局低空飞行器 、轻量化材料、航空发动机、动力电池等低空领域新产品 ,对低空领域市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产方,按照不超过产品实际收款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对符合条件并在有效期内的市级及以上首台(套)装备 ,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给予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保费支持 。
6.支持低空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组建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增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新增获批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 、市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500万元的支持。
7.培育低空经济优质企业 。对新获评的低空领域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的支持。对低空经济企业“智能工厂 ”“未来工厂”建设项目,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支持。
8.支持低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低空领域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经市政府同意,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提高支持标准,支持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低空领域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 、中试熟化、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 、知识产权运营、品牌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9.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对服务于低空飞行的空天信息地面站网配套建设项目 ,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
10.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推动存量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低空项目支持力度 ,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总额(扣除我市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的1%,给予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以下为全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5〕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重庆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机遇 ,加快拓展低空示范场景、培育壮大低空产业 、健全完善保障体系,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低空经济创新发展强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新打造低空示范场景
(一)鼓励拓展低空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市、区县两级统筹本地区或本行业低空公共服务需求,将低空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拓展无人机、直升机在高层建筑灭火 、森林防灭火、地灾监测、应急救援 、医疗救护、农林植保、测绘勘探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水利监测 、交通巡检巡查、人工影响天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 、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 、重庆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各区县政府)
(二)支持开展低空物流试点。对取得军民航管理部门审批且已开通低空物流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1个在重庆市内)并常态化运营的企业给予支持。对新开通使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低空物流航线,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往返为1架次)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航线支持5万元;对新开通使用中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低空物流航线,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往返为1架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航线支持15万元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委军民融合办,各区县政府)
(三)支持发展低空商文旅体融合业态 。鼓励各区县和企业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 ,引导低空业态融入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发展低空消费新业态。鼓励企业围绕文旅、体育等领域,开展低空飞行体验、飞行表演、空中游览 、研学等体验活动 ,承办国际级、国家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活动,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活动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 、市体育局、市委军民融合办)
(四)探索发展城市空中交通业态。对取得军民航管理部门审批且已开通公开渠道售票的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电动垂直起降器(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企业给予支持 。对每条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1个在重庆市内),按规定给予支持 ,由市 、区县两级各承担支持资金的50%。支持企业在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 、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区域探索开展低空领域货物多式联运、旅客联程接驳场景创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委军民融合办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文化旅游委,各区县政府)
二、支持低空产业创新发展
(五)支持企业开展试飞测试 。支持建设航空器试飞测试基地,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 ,按不超过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用于支持开展各类低空飞行器以及关键零部件的科学试验、科研试飞、演示验证等,全力保障低空运营 、研发、生产制造企业的试飞测试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低空制造业创新发展。支持低空装备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制造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推广“低空装备+ ”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示范场景的低空装备研制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每个企业获得支持资金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低空制造企业技改数转 ,对实施数字化转型的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精准适配的低空领域“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给予每个产品或解决方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材料 、摩托车制造等领域企业 ,延伸布局低空飞行器、轻量化材料、航空发动机 、动力电池等低空领域新产品,对低空领域市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产方,按照不超过产品实际收款额的30% ,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对符合条件并在有效期内的市级及以上首台(套)装备,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给予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保费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七)支持低空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低空经济产业创新综合体 ,对低空领域科技企业主导型产业创新综合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支持低空领域产业创新综合体实施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揭榜挂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组建低空经济领域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增获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对新增获批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00万元的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
(八)培育低空经济优质企业。加快培育壮大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对首次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50万元的支持;对新获评的低空领域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对低空经济企业“智能工厂 ”“未来工厂”建设项目 ,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九)支持低空重大项目引育 。鼓励各区县结合低空产业发展现状,加强前期谋划、项目引育,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措施 ,对开展低空制造、运营服务 、技术攻关的企业,加强综合保障。对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实物工作量持续显现、具有相应投资规模等符合条件的项目,支持其申报纳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名单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县政府)
(十)支持标准规范制定 。支持企业制定低空经济领域标准,对牵头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单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支持 ,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支持的标准个数累计不超过2个。(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 、市委军民融合办)
(十一)支持低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低空领域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经市政府同意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提高支持标准,支持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低空领域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中试熟化 、工业设计、供应链管理、知识产权运营、品牌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20% ,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鼓励低空领域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对按规定分离后新设立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三、加强低空保障体系建设
(十二)探索人工智能赋能低空领域。支持企业、高校 、科研机构打造低空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和可信数据空间 ,前瞻探索人工智能大模型在空域规划、飞行调度、自主飞行及智能监管等方面的创新应用 。支持租用智能算力资源用于低空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 、数据标注、数据分析等算力应用,按实际算力服务金额的20%,给予每个单位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推进低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监测预警与风险协同处置能力;鼓励企业围绕北斗导航 、5G—A、卫星互联网、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等技术,建设低空智能信息基础设施,提供通信感知 、导航定位、气象信息等服务;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起降点(场)、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等地面基础设施 。对以上符合条件的项目 ,支持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对服务于低空飞行的空天信息地面站网配套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四)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将涉及空间需求的低空地面基础设施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在城市新区、新建园区等区域按照“按需建设”原则,在城市建成区按照“因地制宜 ”原则,规划建设通用机场 、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点(场)等低空基础设施 。支持利用广场、楼顶、停车场 、空地等已有硬化平面,以及在不实施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情况下利用草坪等农林平面场地划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 ,并配套必要的临时设施、移动设施和安全护栏。(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推动存量基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投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低空项目支持力度,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按照投资总额(扣除我市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的1%,给予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强化“重庆产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长江渝融通”“信易贷·渝惠融 ”等平台对接,积极支持企业创新低空经济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增信作用 ,将符合条件的低空项目担保贷款产品纳入“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人行重庆市分行)
(十六)支持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鼓励保险企业与低空经济关联企业建立多层次对接机制,在风险保障 、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探索完善低空全链条保险体系 ,促进保险服务与产业需求精准匹配。鼓励涉及低空服务城市治理、低空货运物流、低空消费新业态、低空产业等相关单位和企业积极运用保险机制防范和化解发展风险。(责任单位:重庆金融监管局 、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加快集聚专业人才 。支持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并按规定给予出入境和居留、户籍 、安居、配偶就业、证照办理等相应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积极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民用航空飞行 、工程技术等系列职称评审。支持开展无人机驾驶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支持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低空经济类专业,加大专业和技能人才培育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公安局)
本政策措施所称低空经济领域相关企业 ,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 、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与低空经济产业链条相关的企业。本政策措施中所称小型 、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一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本政策措施涉及条款已有具体实施办法的,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未制定实施细则的 ,由责任单位牵头制定后执行。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措施同步调整。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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